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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7:03:13 股吧网页版
兆易创新:兆易创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遵守。本制度相关条款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适用于
相关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
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而言,相关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
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
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
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
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
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
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
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
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就董事长买卖本公司股票而言,其应当在交易
之前先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
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交易禁止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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