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
期货条例》(下称《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兆易创新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大资产重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
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需要及时公开披
露的其他信息,包括内幕消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
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备案。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内幕消息”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
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
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
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的更短时间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或有可能造成虚假市场的情况下,在合理地切实可行
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指公司应即
时采取在有关情况下 一切必要的步骤,向公众披露消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
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
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证券及期货条例》设有安全港条文,准许在以下指明情况下暂不披露内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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