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及《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
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并应遵守《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向联属公司(即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被公司根
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以权益会计法来记账的公司,这包括该等标准所界定的联
营公司和共同控制实体)作出担保的,应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第13.16条规定作出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
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
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七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
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
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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