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