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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7:03:11 股吧网页版
兆易创新:兆易创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兆易创新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大资产重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
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
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
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主动、及时、完整地披露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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