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兆易创新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
权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
员须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了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且均应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具备
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
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1. 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
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审议任何有关其辞职或被辞退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审视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
效;
3. 制订并执行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并向董事会汇报的政策、识
别其认为需采取行动或予以改善的事项并提出建议;及
4. 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和范畴及申报责任,并
在一家以上审计公司参与的情况下确保协调工作。
5. 审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下称集团)的财务资料
6. 监察集团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
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上述报表及报告所载的重大财务申报判断。审计委员
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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