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连)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
联(连)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兆易创新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下称
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香港上市规
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
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
获得利益。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四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 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
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 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
人士并称“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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