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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7:03:12 股吧网页版
兆易创新:兆易创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
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
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
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
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
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
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交易禁止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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