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制度实施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
国家财经法规,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促进廉洁奉公,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
财务管理专长,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具有会计高级职称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地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
的干涉,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公司
审计,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利
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
员认为与内部审计部门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亦可书面要求
该内部审计部门回避。
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回避由审计委员会决定。必要情况下,可由审计委
员会提请董事会决定;如果内部审计部门对某审计事项实行回避,则
由总经理另行聘请审计人员从事该项审计工作。该审计工作结束,聘
任即行终止。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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