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过程。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披露。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与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财务官应对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有关各方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没有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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