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会计或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享有该现任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时补选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更换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董事会决定解聘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二)按照适用标准,检讨并监督外聘审计机构是否保持独立客观,以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在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的性质、范围及相关申报责任;
(三)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负责审计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进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并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指导及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拥有足够资源运行并具备适当地位并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五)审计委员会负责审阅并监督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和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阅报表及报告中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及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此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相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变更;
(2)涉及重要判断的事项;
(3)因审计而产生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法律规定。
(六)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并监督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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