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汽车”“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已于 2025 年 9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7 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泉峰汽车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及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的《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4 年 12 月 13 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
同)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为 9.77 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8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5,575,447 股,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9,999,995.54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
民币 4,846,390.1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153,605.44 元。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
(六)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为德润控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A 股股票。
(七)限售期安排
根据《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若本次发行前潘龙泉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50%(含本数),则德润控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前潘龙泉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0%,则德润控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前,潘龙泉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已不足 50%,鉴于上述承诺,则德
润控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内,德润控股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发行人股份。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转让和交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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