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以市场薪酬水平为参考,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所任岗位的任职资格、知识要求、工作强度和法律责任等因素,确定对应的薪酬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经营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职责相符,建立权利与责任、利益与风险相统一的薪酬激励机制;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公司业绩、个人工作业绩等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重奖重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起草和修订;制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目标和具体考核方案;负责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其调整方案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五条 未在事业部、分子公司兼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年度《高
管人员绩效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考核,该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在事业部、分子公司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事业部、分子公司经营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审计监察中心按考核周期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送考核对象考核数据及相关资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年度《高管人员绩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考核。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独立董事按照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津贴标准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第九条 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职务报酬;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包括董事长),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领取董事职务报酬。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发生的相关差旅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薪酬方案
(一)薪酬水平结合行业特点、市场薪酬水平、企业发展阶段、财务支付能力、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目标年薪、年功津贴、福利费和社会保险组成。
目标年薪由基本年薪、考核年薪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目标年薪总额=基本年薪+考核年薪;
1、基本年薪即为底薪,为目标年薪的 40%,根据岗位职责、重要性以及同类岗位薪酬水平确定,不予考核,按月固定发放;
2、考核年薪为目标年薪的 60%,与岗位绩效和公司整体业绩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具体按照公司年度《高管人员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周期及考核比例
考核周期以年度考核为主,季度考核为辅;并综合考虑任期和公司战略期。
年度考核指标包括财务类指标和管理类指标。财务类指标包括为:营业收入、净利润、板块收入、板块净利润、现场利润等,财务类指标完成情况依据考核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目标值以战略目标为准;管理类指标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分管业务侧重点,结合战略期的重要战略任务事项确定。其中:
1、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及副董事长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比例为目标年薪的 60%;
2、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周期为季度和年度;其中,年度考核比例为目标年薪的 40%,季度考核比例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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