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募集说明书中所承诺的拟投资项目,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专项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规范公司运用专项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有关人员擅自或变相改变专项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十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以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或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设立。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4、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5、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