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
险,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
或个人(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单项担保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
保金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任何担保行为前,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额及其使用,应严格执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担保专业管理,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合
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担保事项的披露。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外,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 除按照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以外,公司
原则上只为下属单位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
司所提供的担保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
第十一条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为下属单位、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的,还应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包括被担保
对象的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债务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债务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裁、财务总监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人员(以下
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六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监事及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适当沟通,以确定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被担保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
(二)已经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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