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7 18:02:24 股吧网页版
深圳新星: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但可以在股东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主持人可指派大会会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时;

(六)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