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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来访及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新闻媒体、投资者、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新闻采访、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
(二)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文,签署重大合同等;
(六)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应予披露的交易以及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八)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合规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协调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的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安排媒体、投资者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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