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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25:59 股吧网页版
深圳新星: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将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十年。公司证券部根据相关保密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保密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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