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为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必要时可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参加。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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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
第七条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任职期间,至少接受一至两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在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以邮件、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部负责。
第十四条 证券部应建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记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不限于:参加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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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证券部应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外部培训信息,并以邮件形式知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培训通知要求电话通知,确定参加培训事宜,并联系酒店、住宿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证券部应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最新对外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邮件等形式知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相关情况组织集体学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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