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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可能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日常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接受劳务等;
(三)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提供劳务等;
(五)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五)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 公司发生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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