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5-099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
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 监事会的章节以及“监事会”“监事”相关的内容,以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文字表述的,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单独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及个别用词变化、
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公司章程》具体条款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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