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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25:58 股吧网页版
深圳新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 1 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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