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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8:20:36 股吧网页版
深圳新星: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5-095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保障本次回购股份方案顺利实施,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8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30 元/股,调整后的价格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的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150%。

除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学敏先生向公司董
事会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 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8 元/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24
年 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2 月 19 日)。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2 月 21 日、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和《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6)。

2025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 9
个月,延期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止,即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
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2 月 1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延长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除上述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
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暨收到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99.7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7%,购买的最高价为12.58元/股、最低价为 9.33 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 1,000.2959 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已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保障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8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30 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低于本次调整董事会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50%。除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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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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