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5-042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和 2024 年
12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对
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执行,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发布了准则解释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
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
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 17 号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4 年 3 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以及 2024
年 12 月发布了准则解释 18 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 17 号和准则解释1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及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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