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川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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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10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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