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核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对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第八条 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费用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证审计工作费用。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开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等外部审计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工作中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审查权、建议权、处理权,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 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二) 查阅公司信息平台的有关信息;
(三)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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