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修订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周密计划、预算控制、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十一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
填写申请表,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表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使用。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项目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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