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修订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部;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人员、股东等。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由公司审慎判断处理,上交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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