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23 号
关于对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哈森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958;
钱龙宝,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6 年 1 月 27 日,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哈森股份或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提及公司布局 3D 打印设备及系统解决方案等领域,子公司哈森唯特使用 NPA 技术(等离子体雾化技术)等生产的钛粉、MIM 粉已中试成功并积极送样,以及控股子公司苏州郎克斯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等内容。相关信息发布后引发市
场关注,公司股票价格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29 日连续两个交
易日涨停并触及股价异常波动情形。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在《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公告》中提示风险称,公司 3D 打印相关业务 2025 年度实现
营业收入 267 万元、占比不足总营业收入的 0.2%,目前对公司主营业务无明显影响;钛粉、MIM 粉尚未正式形成销售,亦尚未形成收入,目前对公司业绩无影响;控股子公司苏州郎克斯2025 年度营业毛利率为 23.20%,同比减少 5.19 个百分点。
“3D 打印”“消费电子”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发布相关信息,尤其应当注意审慎、准确、客观,并充分揭示相关业务的实际规模、发展阶段、经营风险及不确定性。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的相关表述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潜在风险,经监管督促后才在后续公告中予以说明,公司相关信息发布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7.1.1 条、第 7.5.3 条、
第 7.5.4 条等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钱龙宝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钱龙宝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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