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
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八条 除了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按持股比例为参股
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余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严格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相应偿还债务能力。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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