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本次发行方案、预案、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的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健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鉴于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并依据《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条款设置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事项。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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