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落实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 年。
第六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其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加以明确,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涉及独立董事职权的,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会报告;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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