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
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协调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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