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若公司有已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则内幕信息还包括:
(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四)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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