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门,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安排年报工作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审计部及财务部为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七条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
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工作计划,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报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就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三)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事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年审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独立董事可以提出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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