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并根据需要设立其他高级管理岗位,协助总经理工作。前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会中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领域经营业务,
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九)国家公务员、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内,总经理享有下列审批权限:
(一)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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