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层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协助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公司总体发展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组织、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审计与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接受公司的监督。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子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不能与公司的相关制度相矛盾,并应及时向公司备案。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执行董事、监事各 1 名。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公司章程要求,按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公司通过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委派或选举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子公司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一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子公司利益;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相关重大事项;
(七)在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公司审核或批准情况行使职权;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所任职的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
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子公司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其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经营前景、行业情况等信息,以便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五条 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如为经营活动需要,必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建立、完善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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