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出一名委员代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董事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须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若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收集、提供公司有关资料等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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