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主持委员会
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董事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须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若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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