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并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记录。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八条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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