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董事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须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若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2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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