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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本次拟提名贺财霖先生、贺频艳女士、贺群艳女士、张佩莉女士、贺皆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过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的审查,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个人素养、兼职等个人情况后,我们认为各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关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俞小莉女士、王锡伟先生、邓建军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其中邓建军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规则,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综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贺财霖先生、贺频艳女士、贺群艳女士、张佩莉女士、贺皆兵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俞小莉女士、王锡伟先生、邓建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贺财霖先生、贺频艳女士、贺群艳女士、张佩莉女士、贺皆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俞小莉女士、王锡伟先生、邓建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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