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
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