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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开展审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的治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 2 人。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公司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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