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层 邮编:2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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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引言......4
第二节 正文......5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6
三、结论意见......8
第三节 签署页......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雪龙集团、公司 指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雪龙集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
解除限售流通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回购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已离职或因考核条件不达标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章程》 指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雪龙集团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雪龙集团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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