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 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 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 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 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 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
慎预测,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权限为: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未达到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等;授权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和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2、进出口部、供应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币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
4、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根据进出口部、供应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进行收付款预测。每年初,财务部根据收付款预测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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