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法律法规、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通过临时会议、或者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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