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崔萍)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2024 年,本人崔萍作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 2024 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
本人崔萍,196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常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等职。现任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公司独立董事、盛得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2 月 3 日起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 年 4 月 22 日起任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现任
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通过进行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年度自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会议及行使职权情况
2024 年,公司召开 14 次董事会和 3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独立 大会情况
董事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方 委托 缺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
姓名 加董事会 出席 式参加次 出席 席 次未亲自参 大会的次
次数 次数 数 次数 次 加会议 数
数
崔萍 14 14 8 0 0 否 3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不存在提出保留意见、反对及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 次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各类必要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职权,未有需要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发生。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并重点关注公司业绩预告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业绩说明会,通过公司公布的投资者关系邮箱与中小股东进行有效沟通。本人利用在公司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同时,本人关注报纸、网络
等公共媒体有关公司及公司所涉行业的宣传和报道,不断加强对公司的认识与了解,全年现场工作时间累计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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