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提议聘请或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年度报告正文
“重要事项”中进行说明。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当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者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当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年度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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