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相关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则的要求,应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等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四)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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